日前,中國銀聯向各收單成員機構下發了《關于開展終端改造工作的函》(銀聯函[2023]2號),對終端改造有關工作進行了安排。
銀聯表示各收單機構應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非標價格商戶的終端改造工作;2023年12月14日前完成剩余商戶(包含A/T條碼支付業務)的終端改造工作。收單機構在終端改造工作中不得以改造成本為由,停止提供支持銀行卡支付方式的支付受理終端,不得引導特約商戶拒絕受理銀行卡。
銀聯要求改造后終端需在交易報文中準確上送序列號明文、密文和經緯度信息(MIS和行業終端除外)。
據了解據銀聯已于2021年12月31日向各成員機構發布259號文相關技術規范,請各成員機構參照技術規范盡快完成系統改造支持報文上送序列號信息和經緯度信息。
銀聯最后強調對于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終端,銀聯將按監管要求采取暫停提供轉接清算服務等必要措施,由此產生的后果由收單機構自行承擔。
2021年10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21〕259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針對銀行卡受理終端方面。《通知》圍繞銀行卡受理終端全生命周期管理,1臺銀行卡受理終端只能對應1個特約商戶,要求收單機構建立終端序列號與收單機構代碼、特約商戶編碼、特約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特約商戶收單結算賬戶、銀行卡受理終端布放地理位置等五要素關聯對應關系,并確保該關聯對應關系在支付全流程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圍繞上述要求,立足支付市場主體不同職責,建立多層次規范機制,形成各司其職、多方共治的管理體系。
清算機構應當及時核驗收單機構報送的銀行卡受理終端入網信息和合作生產廠商報送的銀行卡受理終端登記信息,核驗不一致的不得入網。
原則上銀行卡受理終端應當具備定位功能。對于不具備定位功能的銀行卡受理終端,收單機構應當確保其被用于特約商戶固定經營場所和合法合規用途。
針對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方面。《通知》遵循同類業務同等標準的原則,結合條碼支付受理終端與傳統銀行卡受理終端的異同點,對特約商戶的條碼支付受理終端實施分類管理。對于與傳統銀行卡受理終端類似,可采集主要支付信息、參與發起支付指令的條碼支付受理終端,如卡碼復合智能終端等,執行與銀行卡受理終端同等的監管要求。對于僅具備條碼讀取或展示功能、不參與發起支付指令的條碼支付輔助受理終端,如掃碼槍或盒子、顯碼設備、靜態碼牌等,考慮條碼支付的普惠性,要求通過建立商戶與收單核心要素對應關聯關系、加強監測手段等方式強化風險防控。
《通知》稱原則上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應當具備定位功能。對于不具備定位功能的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收單機構應當確保其被用于特約商戶固定經營場所和合法合規用途。
此外,對于不具備定位功能的條碼支付輔助受理終端,要求通過付款人的交易位置或其他關于移動終端實際位置的推算方式進行終端交易位置監測,防范終端濫用風險。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考慮到實施前述監測需收單側、賬戶側機構進行合作銜接,要求由清算機構會同收單側、賬戶側成員機構建立終端位置聯合監測標準和規則,在采取加密、去標識化等必要安全技術措施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共同確定核驗頻率、標準、模式等操作路徑。
存量銀行卡受理終端改造或更換管理。《通知》表示對于本通知發布前已辦理入網,但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銀行卡受理終端,收單機構應當按照清算機構規則限期進行改造或更換。
《通知》要求清算機構應當按照審慎原則制定本機構入網銀行卡受理終端改造或更換規則,要求收單機構限期完成對相關銀行卡受理終端的改造或更換;逾期未完成的,應當暫停為相關銀行卡受理終端發起的業務提供轉接清算服務。
《通知》銀行、支付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情節輕微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可以責令清算機構暫停為其提供轉接清算服務。